刑警日志 第1151章 人可以抓,證據呢?
吾看書,刑警日志!
陸川他們那邊在全力追捕小東北,也就是張超的時候,南州那邊也掀起了滔天波浪。
實在是沒有想到三年前的一起搶劫案竟然抓錯了人。
實際上這種情況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避免的。
天下之大無奇之不有,像孿生兄弟孿生姐妹這種情況在破案過程當中也并不少見。
雖然就某個城市來講,可能碰到的次數比較少,但是在全國范圍來說,幾年內碰到一起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甚至在沒有孿生這種情況下,有人頂案的事情也不在少數。
前些年管的不是特別嚴的時候,有些人替上邊的人頂罪,這種現象屢見不鮮。
所以在辦案的時候不僅要講究證據,還要講究整個邏輯過程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敘述是否符合邏輯,是否和警方勘察的結果相一致。
不是當事人犯的罪,那么有些細節他就一定不會描述的特別清楚。
這也是為什么警方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即便對方已經承認了犯罪事實,但是還要進行多次審問的主要原因。
另外就是指認犯罪現場一方面是確認證據,另一方面就是要在現場再次核實一遍警方抓的人到底是不是兇手。
畢竟即便是頂罪的話,大概也可能只知道一些過程,具體的細節并不清楚。
兩年前部委那邊就發過一個類似的案例。
這個案例是全國通報學習的,是一起殺人案。
真正的兇手是兒子,但是頂罪的人是父親。
這種情況下說實話是屢見不鮮的,以前經常有這種事。
兒子犯罪了,老子頂上去。
當時這個案件偵辦的時候,一切都可以說是很順利的,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問題。
整個口供整個邏輯的過程,整個犯罪證據鏈都證明是他父親殺的人。
但是在指認現場的時候,拋尸的位置上出現了一定的偏差。
而且經過兩次確認之后,父親依然沒有正確地指出拋尸的位置,他所指的位置和拋尸的位置相距大概有5米的距離。
而就是這5米的距離,暴露了對方頂罪的事實。
所以南州這邊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可以說只要是經辦這件案子的不管是誰估計都難逃責任。
而且當時得到這些信息后,蘭州那邊立馬對監獄里的張權進行了提審,結果也證明了對方確實是孿生兄弟而不是當時犯罪的張超。
相比較陸川他們這邊偵破的一起新的案件,另一起案件可以說是錯判了,人都抓錯了,那整個案子肯定就完了。
當然張權頂替自己的哥哥去坐牢,也并不是說就沒有罪,因為他頂替哥哥坐牢,肯定是知道自己的哥哥犯罪了。
在這種明知對方犯罪的情況下依然去頂罪,那就涉嫌包庇罪。
另外主要看這種性質是否比較嚴重,張超犯的是搶劫罪,所以性質是比較嚴重的。
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有一點好處就是張權如果真的被涉嫌以包庇罪判處刑罰的話,他已經服刑的刑期是可以抵消包庇罪刑期的。
蘭州那邊針對這些案子又開展了其他的一些重啟工作,不過相關的事情還要等陸川這邊的消息,畢竟只有抓抓到張超之后才能最終的確定。
而陸川這邊的工作進展也很順利在開始對張超進行全方位排查之后的三個小時,就發現了對方用張權的身份證開了一家賓館。
張超竟然沒有離開海州市,反而用張權的身份證開了一家賓館,還想在這邊潛伏。下來,簡直是可笑。
當然,如果沒有確定張超的身份沒有跟他老家聯系的話,那么張權和張超兩個人是孿生兄弟,并且身份戶外的事情誰也不知道。
而在海州市這邊的人,大多數人只知道他叫小東北,真正知道他名字的也是知道他叫張超,并不知道張權的事兒。
所以說張超覺得自己用弟弟張權的身份來行事的話,可以說是萬無一失。
只是,對方沒想到,自己和弟弟交替身份的事情,早就暴露了。
“陸局,剛剛已經和賓館的前臺服務人員確定了,張權就在里面,今天早晨出去一趟之后回來了再就沒有出去。”
王兆凱臉色興奮,剛剛他已經派人進去查了一下,確定張權現在就在這家賓館里面。
指揮車里面,王兆凱匯報情況。
“現在,抓不抓?”
抓?!
目前卻并沒有第一時間下達抓捕的命令。
在沒有找到張超之前找到對方是警方這邊需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但是現在人已經找到了想要抓捕對方,相對來說變得就容易了很多。
可是問題來了,抓住對方之后,如果對方死不承認能怎么樣呢?
現在從案發現場那邊勘察到的證據,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指向張超犯了罪。
案發小區沒有監控門口的保安大爺60多歲了,根本看不清人。
王紅只是說小東北有可能來到他們家,但是這個可能性有多大誰也不知道。
當然張超離開自己居住的出租房肯定是有嫌疑的,但是誰又能說這種嫌疑就和殺死王麗麗是相關的呢。
證據必須要有證據才行。
換句話說,即便張超被抓之后承認了自己的殺人行為,可是依然沒有直接證據指向對方的話,那么還是不能夠確鑿的證明張超就是兇手。
否則的話和他弟弟給張超頂罪又有什么區別呢?
很有可能多年之后這又是一起錯案。
所以現在抓人好抓的情況下,關鍵就是看證據。
如果沒有證據,一切都白搭。
“抓人現在不著急,我們先把人看住,只要他不跑隨時都能抓他,但是剩下的事關鍵是刑偵支隊那邊先看辦公室關于現場做的微量物證分析能不能指向張超作案。”
陸川說完,王兆凱也明白什么意思。
干了這么多年刑警王兆凱其實經歷過不少類似的案子。
甚至有的時候案子都已經破了,明明知道這個人就是兇手,犯罪的人就是他,但是就是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沒有辦法進行指控,沒有辦法給他定罪,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他溜走。
刑警日志 第1151章 人可以抓,證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