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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節 清君(3)

更新時間:2020-06-18  作者:狂人阿Q
宋恥 第二百五十一節 清君(3)
李慢侯搖搖頭:“帶我的兵是浪費你的天賦。帶你的韓家軍去啊!”

韓世忠瞪了李慢侯一眼:“哪還有韓家軍!”

韓家軍已經崩潰了,當時西夏人和劉豫集團反攻,韓家軍潰敗的很慘,岳家軍稍微完整一些退入了華州,韓家軍往河東潰退,少部分僥幸搶渡了黃河,大多數被西夏人滅了。但人大多還活著,做了俘虜而已。

李慢侯笑道:“等清完君,我去跟西夏人談一談。把韓家軍的將士要回來,這點面子,西夏蠻子還是會給我的。讓韓家軍的將士去給西夏人當奴隸,也是浪費不是。我保舉你做個燕然大都護,帶著韓家軍在塞外防胡人,這才是英雄的歸宿。”

韓世忠眼睛滴溜溜轉了一圈,覺得靠譜,他本就不想放棄軍隊,一方面是西軍傳統,誰都想抓兵,另一方面,哪有大將不愛帶兵的道理。窩在臨安,他都快悶死了。去塞外征戰,這是一個漢家英雄的夙愿,只是為什么李慢侯要讓他去?

韓五笑道:“你是不是頂不住了?草原人不好對付吧!”

李慢侯點頭:“打倒是不怕。就是缺人手。偌大的河套,可用的人不到一萬。陰山我防不過來啊,又舍不得丟了。至于燕云,不用擔心,胡人敢來,就是送奴工的!”

韓五道:“那說好了。你退兵,我就去。”

李慢侯擺手:“這是兩碼事。清君歸清君,備邊歸備邊。”

韓世忠冷哼:“說到底你還是要謀反。”

李慢侯道:“哪里就謀反了。我是為公義,朝里有昏君怎么辦?留著禍亂朝綱?”

韓世忠皺眉:“你到底是想當皇帝,還是想讓陛下退位?”

李慢侯道:“給岳飛求個公道。把殺他的兇手揪出來,繩之以法!”

韓世忠道:“法不就是皇帝定的,哪有法大于君的道理。”

李慢侯道:“現在可以了。我跟你說,我那里有個奇人,說不定他有一套道理。”

韓世忠納悶:“我聽你這意思,你是要審皇帝?”

李慢侯點點頭:“君權神授這一套,該結束了。以后得講講法治精神,沒有法度,岳飛這樣的大將說殺就殺,不是胡鬧嗎!”

韓世忠思維混亂了,國法要審皇帝,怎么審?而且還要一個奇人來審,哪個奇人敢審皇帝?

奇人叫綦憲,是山東名門綦氏子弟,不過是一個遠支,早年間遷到了即墨,雖然不是望族,卻是當地土豪,戰亂期間,結寨自保,加上即墨地區并不是主要戰區,家族僥幸保全。

綦憲家族,雖然不像綦崈禮家族一樣世代為官,但在萊州也算是小宦世家,因為他家一連三代人都在即墨縣做負責訴訟刑獄的吏員,人稱綦押司。

綦憲年紀不算大,但十分精通律法,一本宋刑統,他能完整的背下來,一字不差。而且歷代的法學書他都能背誦,是一個怪物一般的人物。李慢侯在山東興府學,就慕名請他出山當了刑律院的院判,負責培養法學人才。

一開始也沒在意,后來發現這是一個極其認死理的人,幾乎是把法律當成了信仰,他常說禮法,人之綱常,極其講禮講法。

作為一個將法律當信仰的人,這種人的剛度是極大的,而且很容易出名。他成名是因為給山東一個奇案翻案,那件案子叫阿云案。

這是一件發生在王安石變法初期的案件。阿云是山東登州一個小姑娘,家里很窮,父母一死,他叔叔立刻將她嫁給村里一個老光棍。阿云嫌棄光棍丑陋,趁著光棍休息,拿刀砍了他十幾刀,但力氣小,最后只砍斷了一根手指。

阿云被捕后,當地官府判決阿云死罪,這是謀害親夫的大罪,遇赦不赦的。但是案件從縣衙上報到登州,登州知州剛好是一個大理寺下放歷練的官員許遵,精通律法。他給阿云翻案了,他發現阿云出嫁的時候,她母親剛死,還在服喪期間,因此婚姻無效,這就不是謀害親夫,只是簡單的毆傷,不是死罪,而是流放。于是將阿云流放,恰好又遇到大赦,阿云就無罪釋放了。

案子逐級上報,到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認為阿云“違律為婚,謀殺親夫”,阿云不但違反禮法,守喪期間嫁人,而且謀害親夫,罪加一等。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引用當時的皇帝宋神宗曾經下過的一道詔書,詔書規定,案犯在被捕后官吏問訊時,如果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許遵認為阿云提審的時候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沒有任何隱瞞,所以應該減罪。

不管許遵是為了自己的前途,死爭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還是真的一心為公,這件案子都已經捅到了最高層,引起了高層的爭論。

許遵不服,審刑院和大理寺將案子移交刑部,刑部判決結果跟審刑院和大理寺相同。而這時候,許遵歷練結束,回到大理寺當了大理寺卿,繼續揪著這個案子。認為刑部判決不公,說這件案件里,很多事實難以認定,應該“罪疑惟輕”,這是儒家思想的“仁”指導下的法律原則。

御史臺此時也介入了,認為許遵執著于這件案子,是為了自己的政績,有妄法嫌疑,彈劾許遵。此時還是王安石變法初期,王安石和司馬光都是比較正直的官員,都很守道理,因此皇權、臺諫和官僚三大權力平衡的很好。

臺諫介入后,許遵不服,繼續上報,請求按照最高級別的刑審原則,提交翰林院,讓大學士進行辯法。宋神宗此時急著要變法,根本不想在這種小事情上浪費時間,但祖制還未破壞,他只能讓翰林學士司馬光和王安石同議。

至此,案件到了變法派和守舊派頭領面前,從一件小小的民間司法案件,跟變法的政治大勢扯到了一起。

雙方開始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用自己的理解為武器,相互激辯。王安石支持許遵,因為許遵引用了宋神宗的詔書,為阿云減罪二等。司馬光支持刑部,認為《宋刑統》規定,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阿云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有殺人的行為,因此自首無效。

最后爭論就上升到了詔書還是刑法哪一個的法律性更優先的問題上。

王安石肯定是要支持詔書的,因為他變法的最大依據,就是皇帝的支持,而皇帝的支持,最后只能落實在詔書上;司馬光卻一定要維護宋刑統的權威,其實就是在用祖宗制度來約束急于變法的皇帝。

這場大辯論引發了整個朝廷的大分裂,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人支持王安石的意見,御史臺,刑部支持司馬光。雙方都有無窮的火力,都能引經據典,辯論竟然拖了一年。

急于變法的宋神宗,為了終止爭論,特意下敕令,規定以后類似案子,都由皇帝裁斷。先是負責草詔的知制誥認為這道敕令不合法,拒絕擬詔書,把事情推給宰相。王安石也認為按照法律就可以定案,用不著皇帝特地下敕令。宋神宗又只好收回那道敕令,重新下了一道新敕令,完全贊同了王安石的意見。

最后由于皇帝的強力支持,經過幾個宰相一年多的討論后,才終于定案。阿云從絞刑改判管編,流放時遭到大赦,很快就又嫁人了。

可這個事件并沒有因此而結束。十幾年后,宋神宗一死,司馬光再次當政。竟然再次重提此案,而且為了避免爭論,司馬光還廢了宋神宗曾經下達的,關于自首減罪的詔書。阿云就又有罪了。

如今的世道,是司馬光派系掌握話語權,因此阿云案就是鐵案。雖然山東是藩鎮,但話語權還是司馬光那樣的守舊派觀念。

可是綦憲后來升為東藩府憲司后,卻將這個案件再次提出來,認為阿云是無罪的。理由是阿云案當時,宋神宗的詔書尚未廢除,就是有效的,阿云就不當死。同時他也認定,司馬光廢除宋神宗詔書是合理的,因為是經過正當程序的。以后此類案件,阿云就是有罪的。

綦憲重提此案,自然又引起了一番爭論,最后他辯論贏了,名動天下。

可是這種人很得罪人,說好聽點就是剛直不阿,他連李慢侯的面子都不買。以前郡王府一些不合理的行為,他都敢派人抓人。李慢侯家的女人,幾乎都被他整治過。被整治最恨的就是李慢侯的寵妾張妙常,因為張妙常經常會攔下港口的海船,優先揀選喜歡的玩意來討好李慢侯。綦憲認為此舉不符合東藩府制定的市舶律條,擾亂了商民買賣,哪怕張妙常再三表示她是按市價買的,綦憲也不買賬。認為這些珍玩,都沒有入市,哪里來的市價。重罰了張妙常,并且不允許她以后繼續攔船強買。

他也有過派憲司衙役闖軍營抓人的行為,跟軍隊的關系鬧的也很僵,只是他的名氣是越來越大了。而且好名惡名參半,并沒有什么青天美名,因為他只認法條,不認人情,所以很多強弱分明的案件中,他支持強者,導致同情弱者的輿論對他很不滿。

李慢侯見這種人也頭大,但覺得維持法制比什么都好,因此很支持他。所以審理范溫的時候,就讓他按程序去審,可審理的結果讓李慢侯不太滿意,因為他判了范溫流放,而不是死刑。李慢侯是打算用范溫這個吃人狂魔做一個典型的,也覺得范溫死罪確鑿,不服軍令,當然要殺了。可綦憲偏偏死扣律條,認為當時不是戰時,剛好是東藩和撻懶議和,曷懶甸停戰期間,因此范溫賴在萊州,不去曷懶甸履職,不是死罪,只是流刑。

李慢侯也認了,但不久綦憲被從東藩憲司調離,再次去了府學做院判。

做院判就做院判,他倒也不抱怨,繼續一絲不茍的做著,好像一臺機器。

“綦院判!”

直到李慢侯帳下錢糧主簿王存遠找上們來。

“王主簿?你找我何事?”

“綦院判。有一件大事,我問問你,人人犯罪都可審理嗎?”

“當然!”

綦憲口氣堅定。

“那皇帝犯法,能審嗎?”

綦憲沉默了片刻。

然后繼續堅定道:“禮不可以庶人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為上而不施。”

這是王安石說的,打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禮法,認為禮也可以下庶民,禮是天地的綱常,法是乾坤的準則,誰也不能例外。

皇帝也是!

王存遠喜道:“那太好了。綦院判,你跟我去江南,審皇帝去!”

宋恥 第二百五十一節 清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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