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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

更新時間:2019-09-17  作者:二子從周
蘇廚 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
第五百五十章論《青苗法》

蘇油說道:“我支持介甫公的想法,但是并不支持他的方法。”

“《均輸法》其實并無大謬,不過存在瑕疵,完全可以更加完善,算了,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

說道這里突然想起來這是元人的句子:“不說了不說了,誰跟我喝一杯?”

蘇轍和他碰了一杯:“關于《青苗法》,小幺叔有何建議?”

蘇油搖頭,直接定性:“惡法。”

所有人都非常驚訝,這不符合蘇油中庸的性格。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蘇油后世從很多渠道學來的知識,都是頌揚青苗法的。

后世中二時期的蘇油就覺得奇怪,如果青苗法真的那么好,為什么會引來如此大的非議,最后遭到慘敗?

諸多書本一言以蔽之——因為青苗法侵犯了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進行了打擊和限制,最后招致反撲,這就是失敗的原因。

然后,青苗法是如何侵犯了利益,當時大地主大商人是如何非法漁利的,非法漁利到了何種程度,只字不提。

蘇油翻了很多教材和專家教授們的授課內容,大約知道青苗法,將農民承擔的利率,從民間借貸的近一倍降低到了百分之二十,這當然是極大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這讓那時候的蘇油恨得牙癢癢,反對者通通是蠢貨,全部應該掘墳鞭尸。

直到穿越過來,親自深入研究這個問題之后,才不由得搖頭苦笑,原來歷史,還特么真是個任人裝點的小姑娘。

名義上是王安石,實際由呂惠卿主筆的青苗法,絕沒有描述中那么好。

蘇油說道:“章大哥,子由,我想請你們幫我問問介甫公,我關于《均輸法》的建議,哪里不對?為何不予采納?”

“現在朝中對于《青苗法》是否出臺,議論的聲音很大,介甫公一一辯駁,搞得沸沸揚揚。”

“我認為朝堂諸公,都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所在。但是我不愿意與介甫公在朝堂上公開相爭,希望私下里先溝通交流意見,請你們幫我問問,有沒有這個機會?”

“我知道安石公是根據自己早年在鄞縣任官時的經驗,結合某些人在陜西的做法,春日借貸糧食給老百姓,秋后計算利息以償還,認為此系良法,可以達到所謂‘昔之貧者舉息之于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的目的。”

“不細說別的,我先問第一條,參政之法,一年中兩次進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稱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稱之為‘秋料’,借貸戶隨二稅交納貸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納。”

“一次借貸,利息兩分,可是別忘了還有進出兩次手續費,合計利率為百分之三十,記住這是半年利率,換成年利率,其實是百分之六十。”

“如今民間借貸,耕人之小民,犁牛稼器無所不賃于人。”

“男女耘耕,力不百畝,樂歲之收五之。”

“也就是說,豐年種地,收益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后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食僅其一。”

“五歲之耕,必有一年之兇,豐歲衣食尚不足,兇歲難免于饑寒。”

“也就是說,小民借貸,利息是種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收益又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換算成實際利率,應為總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但是得田耕,得牛犁,得稼器用。”

“用參政之法,理論上小民僅僅可以減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可是耕田牛犁稼器這些后續呢?還不是得將借來的錢,轉手從富戶手里租用?”

“遇到兇歲,民間還可以緩交租欠,可一旦事情交給胥吏之手,他們會同意嗎?”

“又多少小民會因為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處,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給他們的富戶?”

“還有富戶們提前收了錢,將耕作的風險轉嫁給了政府,小民們卻沒有這樣的機會,那接下來會發生什么情況?名為抑兼并,而實為助兼并!”

“因此說,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這條,并沒有實質內容。這個法,對小民也并沒有任何好處。就是打著救民的旗號,打擊了民間借貸,讓富戶沒有了風險,由國家直接接盤,從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余的問題還有很多,國家這么做風險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夠正視這一條,愿意與我展開討論,蘇明潤隨時恭候。”

后世專家們一番偷換概念支支吾吾,讓大家在印象里,將宋代民間農業借貸,利息從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換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續費的概念,讓大家以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還有就是,北宋借貸乃是普遍現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著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貸,也是普遍現象?

其實文獻資料就擺在那里,之所以被騙了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暢,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動學習研究,也算是活該。

商品經濟發展到宋代,其實民間借貸已經非常普遍。

宋人筆記中提到過,“大賈之室,捻散金錢,以逐十一之息,出納百貨,以收倍稱之息,則其居必卜于市區。”

就是說進行貨幣兌換,短期借貸,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潤一倍。

關于農業借貸,也有很多規定,太宗朝就有規定:“富民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麥貸息不得輸倍,未輸稅不得先償私負,違者加罪。”

“民負息錢,無得逼取莊土,牛畜以償。”

一直發展到“諸路州縣約束人戶,放貸米谷,只備本色交還,取利不過五分,不得作米錢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當然最后這條是南宋才明文規定。

自唐井田制崩潰之后,“縣官失養民之權,轉歸于富人。”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昌盛。

所謂“今之農者,舉非天子之農,而富人之農也。”“巨室者,一鄉之望也,齊民之所依賴者也。”

掌握了巨大財富的富民,樂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時,也熱愛從事放貸活動,成為主要的放貸群體。

宋人袁采對借貸的利潤有個大略的判斷:“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

這里將土地投資年回報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將典質運營的回報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見將資金用于放貸的收益比投資土地高出許多。

凡事都有兩面性,到了宋代,已經發展到“鄉間無典肆,民必無以春耕;城市無典肆,命案即將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從“官不為理”,發展到了“官為理索”,政府還要幫富人管理貸款回收。

其結果就是官商勾結。

該不該治理,當然該治理。

土地兼并的案例里,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有法律規定鄉村欠款不能奪土地耕牛作為賠償。

雖然執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監督問題,不是立法問題。

欠逋,農人欠朝廷的每年應納的賦稅,那才絕對是一大幫兇。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并沒有減少農人多少負擔,因此也就并沒有解決根本問題,雖然能夠替國家充實國庫,但是帶來了極大的負面效應,反而會導致兼并加劇,農人負擔更重,生產效率降低,社會矛盾激化,反對聲音過大等諸多問題。

如果這么干值得那也好說,可問題是,真的值得嗎?

在蘇油這個有著后世金融觀念的人眼中,這么干相當不值得。

后世所有人都知道,金融行業的一大作用,就是吸納閑散資金,將儲蓄和收入變為資本,形成貸款投放到社會生產當中去。

富人是天下最有錢的團體,他們的錢加起來,比內庫加國庫還要多出無數倍,這部分的錢財不去想辦法掏出來加以利用,反而堵死他們的投資渠道,將國家用于糧食儲備和糧價調控的常平倉、廣惠倉做本拿去投資,還有比這更加拙劣的理財之道嗎?

只要是金融行業出來的人都知道,貸款是有風險的!貸款風控是每家銀行的生存之本!

幾乎所有銀行,都是吸金巨獸,但是可以說幾乎每一家銀行的倒閉,都跟風險控制有關!

而最大的風險,就來自不良貸款!

國家來坐這個莊,出了風險怎么辦?唯一的解決之道,在后世有一個非常貼切的形容——割韭菜。

蘇廚 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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