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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章 鑒

更新時間:2015-07-04  作者:樣樣稀松
逆流伐清 第一百九十六章 鑒
認真讀史,舉一反三,吸取精華,反省自己,思考人生的真諦,研究這個時代治理國家的政策,能使朱永興才學更博、智略更廣。而閱讀史書,不僅使他在學識上會有提高,其學素養和思想水平亦有所長。

古人有言:“以銅為鏡,可以整衣冠;以人為鏡,可以辨得失;以史為鏡,可以明興亡。”在閑暇時的讀史生活,鑒古今成敗及名臣言行可法者,一一具志諸胸,對朱永興的影響巨大。當然,目前還不明顯,可從其此后的言行,很多卻可以感受到他的變化。

在傳授、教導,也在學習、吸收,朱永興可不敢小瞧古人,更不認為憑自己來自后世的一些見識便能將古人玩弄于股掌。所以,他走的是改革之路,卻并不急于求成,步也邁得穩健,力爭使人們在潛移默化逐漸適應。

在軍事上的改革是最明顯的,但這也是形勢所迫,能夠獲取勝利,便不會有什么反對。在政務上則要謹慎,一些原有的政策本來便很好,朱永興可以照搬照用或稍微修改便實施的,則不必用標新立異來表現自己。

比如孫可望治理滇黔時提倡修路,提倡百姓家家種樹,朱永興便稍加改動推行如故。此舉既改善了交通運輸的狀況,百姓院落亦是樹木蔥綠、冠蓋遮陽,成為一道悅目的風景線。

“重廉吏,除貪酷,不時差人易服色,暗訪察,有廉者立加獎擢,貪者立拿懲辦。傳示各府州縣”。

“立登聞鼓,凡政有不便于民,許人赴訴,立即除之;有可以便于民者,立即行之”。

“令地方上,不論紳士軍民。有為地方起見,即一得之愚,亦許進言,立引見,不許攔阻,即妄誕之言亦不深究。獎節孝,復鄉飲,浚海口,省耕省斂。凡有利于民者無不備舉”。

“凡發兵征戰,所過大路,雞犬不驚,百姓賣酒肉者路旁不斷。如有擅奪百姓一物者,立刻取斬;如該主不首,連坐;該管官失察,責八十棍。立法若是之嚴,故民得安息反富庶焉”。

如上皆是大西軍經營滇省曾采取過的措施。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也說明孫可望還是很有些才能的。朱永興不管是誰施行過的。只要有效便下諭令實施。

至于其他的一些新政策,朱永興也盡量改頭換面,使其契合時代,契合民眾的傳統心理,盡量使民眾少些驚異和猜疑。

在歷史上,很多政策不是不好。而是在執行出現問題。畢竟,對于一個正常的政府來說,出臺政策,以維護并保持社會穩定是關系到切身利害的,沒有誰會故意引起社會的動亂。但與民有利。或許便會與官僚和豪強的利益種突,好的政策便會被陰奉陽違,便會被曲意修改,從而成為害民之政。

說到底,還是吏治的問題。而這其,又涉及到了人治和法治。事實上,人治和法治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都希望社會安定、經濟繁榮、人民安居樂業。即使是人治事實上導致了社會動蕩不安,這也并不意味著,人治論者希望將國家搞亂,或者是一定想將其老百姓置于死地。

所以,在法學和政治學,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兩種基本的治國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優劣利弊如此簡單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難分高下的較量,法治相對于人治的優點才值得追求。

而且,既然是一種治國的手段,那么人治也不可能僅僅是為了維護統治者個人的權力;即使是為了青史留名,為了自己的國家強大和具有影響力,一個領導人也不會在如此明顯的選擇之間選擇一個對實現其政治抱負如此不利的治國方略。

追根究底,人治與法制論證根源還是要從人的“性善”、“性惡”說談起。就理論角度來說,法制更符合運動論,能夠約束由于人思想的變化而做出的行為,因此,一個強大的國家依賴法制的優勢還是很明顯的。

即便朱永興是穿越者,也不敢自大到認為他剽竊的政策措施便一定能夠適應這個時代。社會結構不同,生產力不同,人們的思想水平不同,道德觀念不同……這些在政策制定和推出時,都是要必須加以注意的地方。也就是說,政策的先進與否,是與時代特點密切相關的,拿來就用,那不是睿智,而是愚蠢。

所以,朱永興在形勢稍微穩定之后,便一直表現得很謙虛、謹慎,盡量與智囊或屬下商議后再作定奪。這樣做,一方面是強調集體智慧,另一方面是使他的思路和別人的時代特點相結合。同時,這也是在逐漸擺脫人治的弊病。

“人治”者認為國之治亂,不在法而在統治者的賢能與否。“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儒家的“人治”主義,過于重視人的特殊化、思想道德高度與自覺性,這種“賢人”政治的條件和基礎顯然過于理想化了。

人性善,還是人性惡,對于后世的朱永興來說,似乎不是什么糾結的問題,畢竟在物欲橫流的社會,他見過了太多丑惡的東西。與其相信人的道德修養,倒不如用法律條加以約束。

“立國之初,宜用寬典,既彰殿下仁厚,又不致人人自危……”

“不然,法貴于嚴,庶不至流弊。俾后之守者,自易治耳。況地方新復,非嚴無以統眾,惟在制宜而已……”

引經據典的字朱永興粗粗略過,沉吟了半晌,提筆在件上寫道:“法者,非為人亡政息,亦非為短期之措,之初、之后,皆當遵照執行,是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至于寬嚴之度,法未頒布前可認真研討,頒布后則絕無寬貸,犯者雖親信無赦,是為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立法不同于推行政策,政策可依據情況不同加以廢棄和修改,法律條則是嚴肅的,長期的,絕不能朝令夕改。至于以后,金口玉言、出口成憲地高高在上時,朱永興也不準備隨意踐踏。這不是什么高尚,而是他考慮得深遠,既是為國家,也是為自己,還是為自己的孫后代。

逆流伐清 第一百九十六章 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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